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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施管理办法
2023-11-06 10:59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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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施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专业培养方案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,是组织教育教学、安排教学任务实施质量管理及有关工作的重要依据,是人才培养的基本方案和教学改革的重要体现。

第二条  制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牢固树立“以学生为本”的指导思想,既要符合教学规律,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,保持规律性、稳定性、实际性。

第三条  专业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。培养方案的制定、修订和执行,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。

 

第二章   制定(修订)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

第四条  制定(或修订)专业培养方案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培养的总目标,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,坚持知识、能力、素质协调发展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体现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观念,体现当前高等教育改革的主流,体现对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的全面培养和要求。

第五条  根据教育部、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》,并结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定位进行制(修)订。

第六条  根据专业培养目标,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、教学环节和课程时数。课程设置要体现时代特征和专业特色,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,删减或剔除过时的、不适应专业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内容,整合相近学科的重复内容。

第七条  注重学生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。在专业培养目标上要体现厚基础、宽口径的要求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为学生终身学习、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;要强化创新意识,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。

第八条  培养方案要体现理论教学、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三结合的教学模式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,保证学生的实验、见习、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、社会实践时间。

第九条 严格控制必修课总学时的原则。各专业培养方案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》及学校相关要求控制本科专业总学时。五年制本科专业必修课总学时原则上应控制在3400学时以内,四年制本科专业必修课总学时原则上应控制在2800学时以内。任意选修课、第二课堂、毕业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所需学时数不包含在内。

第十条  各专业培养方案格式要统一,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。

第三章  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

第十一条  专业名称、专业代码

第十二条  专业培养目标

第十三条  专业培养要求

第十四条  学制和时间分配

第十五条  主干学科及主要课程

第十六条  课程设置

第十七条  教学计划基本框架

第十八条  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(论文)

第十九条  课程评价及成绩考核

第二十条  毕业及学位授予

第二十一条  专业教学计划表

 

第四章  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的程序

第二十二条  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,提出各专业制定(或修订)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,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,作为学校的教学文件发至各学院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各专业负责人应组织相关教研室根据文件要求,向校内外同行专家、学生、用人单位进行广泛调研,并组织专家科学论证,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拟订专业培养方案初稿,并交各学院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各院(系)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议、修改并由各学院院长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教务处对各专业负责人报送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初审,并把初审后的专业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,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。

 

第五章  专业培养方案的实施

第二十六条  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培养方案,由教务处和各院(系)负责组织实施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向各教学部门下达教学任务,编制各专业每学期教学计划表、课程表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各教研室组织任课老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、教学任务、课表,填写好各门课程教学实施计划,按规定时间填报教学管理系统,并报教务处审核。

第二十九条  各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各教学环节及任课老师,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日历授课,不得随意调整课程进度、更换教师和随意增减课时。

第三十条 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,必须严格执行,任何教研室、任何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。

 

第六章  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程序

第三十一条  培养方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。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名称、学时、周学时、开课学期等,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,任何教学部门不得随意变动。

第三十二条  为了适应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以及专业建设的需要,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,经审批,允许进行某些修改,但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修改程序,说明变动理由,各学院院长同意后,在开课前一学期的10周前向教务处提出调整申请,调整报告由教务处负责审批,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凡未经审查变动的课程,学校一律不予承认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,均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 

第七章     

第三十五条  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解释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原《遵义医学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施管理办法》遵医院发〔200681号作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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